龙岗区出台深圳首个区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2019-07-29 16:46:22 | 被阅览2522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发布《龙岗区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扶持机制

补贴:

1. 龙岗辖区银行机构对龙岗民营企业发放的无还本续贷贷款,按照单笔贷款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 对龙岗辖区银行为龙岗区民营企业发放3000万(含)以下规模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给予市财政风险补偿金额50%的配套补助。

3. 鼓励银行机构为龙岗区优质民营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按照信用贷款坏账损失的20%给予扶持,单个金融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要求对获得上述信用贷款的优质民营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40%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立民营企业应急转贷服务机制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以5个亿的资金规模,支持区属国企依法合规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对符合银行授信条件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龙岗区民营企业给予过桥应急转贷资金支持,不轻易抽贷、断贷。

三、建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扶持机制

1. 对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企业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奖励,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融资贷款的龙岗区民营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补贴。

四、建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1.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融资,对利用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2. 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建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机制

对投资龙岗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贡献程度给予该机构及其高管一定额度的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高管个人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机制

鼓励区属国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优势,提高龙岗区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以50个亿的资金规模,设立天使基金、创新创业基金、新兴产业基金、中坚企业成长基金等在内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的引导基金集群。

七、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资助机制

为龙岗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龙岗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1%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融资租赁公司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搭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1. 积极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手段,降低龙岗区民营企业融资门槛及成本,开展“创业贷”“助飞贷”科技金融扶持,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超过利息支出70%、最高100万元利息补贴。

2.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银行保理等途径获得贷款的龙岗区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及中间费用50%、最高50万元补贴。

九、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平稳发展机制

支持纳税额大、有发展潜力、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龙岗优质民营企业度过难关。参照市相关政策和市属国企投资情况,鼓励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入股、购买可转换债等形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搭建龙岗普惠金融服务平台

对通过普惠金融服务平台获得贷款的优质民营企业,按照贷款实际发生利息40%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搭建民营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IPO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50万元扶持,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支持区属国企建立龙岗区民营中小企业并购标的库,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上市企业并购重组;与深交所、港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交易市场建立合作机制,构建多元化上市渠道,帮扶龙岗区民营拟上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二、搭建民营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机制

1. 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与龙岗产业发展配套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在龙岗区成功设立上述机构的,按所设机构一年内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商业保理、票据贴现、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对为辖区民营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按照坏账损失补偿20%,单个企业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内容来自龙岗政府在线